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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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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武术协会竞赛制度

2021/12/3 16:18:33

武术运动竞赛、活动是展示运动技能、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主要的载体,同时也是引导群众普及武术运动的重要手段。为使苏州市武术协会竞赛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证竞赛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承办省级以上大型竞赛、活动必须于举办该项目竞赛、活动前三个月向市体育总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下列事项:竞赛、活动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名称;该项目竞赛、活动的筹备实施方案;经费预算与可行性说明;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各专业委员会、俱乐部、学校训练基地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市武协上报第二年竞赛、活动计划,在诗划中需包括竞赛、活动项目、时间、地点、参赛单位及参赛办法。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资助和积极参与武术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四、各专业委员会、俱乐部、学校训练基地申请承办其他比赛和活动的,须经市武协批;准,方可实施竞赛筹备组织活动。

五、为鼓励大家积极为协会组织筹措资金,对为协会取得赞助资金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金额的5%一10%)

六、竞赛计划安排的原则 l、组织苏州市武术协会竞赛的目的是为了全民健身,锻炼队伍,提高全民素质。 2、竞赛的形式时间和地点的安排,应在确保竞赛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和各层次的竞赛需求,体现制度化、多样化、社会化。

七、竞赛次数 1、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全市多项目武术竞赛和全市性武术活动。 2、各专业委员会、各县、区武协,可根据各项目的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辅助竞赛。 3、各专业委员会每年不少于一次举行武术活动或比赛。各县、区武协,每年举行不少于两次武术活动或比赛。

八、竞赛地点 1、 市武协举行全市各项武术竞赛原则上在五卅路市体育馆或三香路市体育馆进行。 2、在确保竞赛、活动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根据承办竞赛、活动的要求,确定举办竞赛的地点 3、竞赛、活动地点应安排在交通便利,并具备承办条件的地区。

九、运动员按照协会竞赛要求的武术运动爱好者。

十、裁判员 1、参加正式竞赛工作的裁判员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长、副裁判长及少数骨干裁判员由市武术协会选派。 2、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按国家题为制定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一、竞赛奖励名次奖励:竞赛项目单项录取前8名;不足8名运动员参加,递减一名录取。

十二、竞赛经费企业单位赞助经费组织的竞赛,其赞助经费的管理办法按市体育局、市体总和市工商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附则 1、本制度由苏州市武术协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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